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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医美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09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1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医美销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21年7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瞿晨,上海市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卉苹,上海市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卉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村XX号内开设以二八杠等赌博形式的赌场,并以抽窑花方式获利。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赌场以及2021年1月期间万某、邓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西郊大公馆的赌场内多次以抽取窑花、放贷等方式提供帮助并以此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线索,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及相关人员,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1万元、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的供述笔录,同案犯万某、邓某、刘某、程某、岳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陈某、祝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代管款缴纳收据、工作情况、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均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分别以其当事人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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