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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医美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09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1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医美销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21年7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瞿晨,上海市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卉苹,上海市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卉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村XX号内开设以二八杠等赌博形式的赌场,并以抽窑花方式获利。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赌场以及2021年1月期间万某、邓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西郊大公馆的赌场内多次以抽取窑花、放贷等方式提供帮助并以此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线索,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及相关人员,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1万元、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的供述笔录,同案犯万某、邓某、刘某、程某、岳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陈某、祝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代管款缴纳收据、工作情况、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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