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1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均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分别以其当事人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3,000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