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13号 (2)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3,000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刘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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