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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自报),男,1989年12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礼县,住上海市金山区;2021年11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醉酒后无故踹门进入被害人胡某居住的本区XX路XX号XX室内,对胡某进行殴打。被害人胡某向房某房外逃离,被告人田某仍追赶胡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田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田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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