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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自报),男,1990年2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住河南省新郑市;2021年7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本迪,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柏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杨本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欧易OKEX”APP提供技术支持。经查,2021年5月,本区被害人尹某在上述“欧易OKEX”APP被骗人民币90万余元。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向本院缴纳代管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弥补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尹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手机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搜查证、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弥补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其父亲病重,妻子被人打伤,需要其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属网络犯罪案件,本区被害人在涉案APP被诈骗,本案犯罪结果发生地在本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家属代为弥补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孙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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