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0刑初4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的烟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毒品及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李 芸 芸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