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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江苏省响水县运河中学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春霞,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汇豪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振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妍泽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七部刑诉〔2021〕Z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刘春霞、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郭振伟、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常志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在同案关系人张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作为原告或被告单位代理人,参与张某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其中,被告人解某参与了9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致使张某获得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1,120,011元;被告人周某参与了9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其中6个车牌额度的拍卖款共计人民币505,844元被冻结,3个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368,478元由张某获得;被告人张某参与4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致使张某获得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359,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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