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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羁押,2020年12月14日、2021年6月18日先后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出资租赁本市虹口区XX村XX号XX室并雇佣同案犯颜某、曹某1(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在上述地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牟利,颜某负责操盘,曹某1负责“接和”。2020年12月1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刘某及颜某、曹某1等人,并查获赌资、赌具。
2021年2月28日起,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已判刑),在本市XX路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牟利,刘某负责提供场地、招揽赌客,王某负责现场管理,徐某、孙某(均已判刑)分别负责操盘、“接和”。2021年3月1日,上述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颜某、曹某1、王某、徐某、孙某及涉案关系人周某、曹某2、刘某的供述,证人陈某1、涂某、任某、晏某、吴某、黄某、陈某2、马某、高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调取的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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