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48号 (3)
一、被告人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顾某1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顾某2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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