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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44号 (2)
一、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三、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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