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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长宁区,暂住本市长宁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波、李旭亮,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上海六感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普陀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戟,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周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波、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吴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周某、张某与钮某、马某及经凤某介绍认识的被害人钱某等人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银乐迪同一包厢内唱歌,期间钮某反映钱某非礼马某,故宋某与钱某发生争执并被劝开,后钱某被送下楼。当日4时37分许,被告人宋某、周某、张某离开上述银乐迪下楼,被害人钱某仍未离开,双方再次产生口角,继而矛盾激化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宋某、周某、张某共同对被害人钱某拳打脚踢,导致钱某身体多处受伤,钱某在此过程中则咬伤了被告人宋某的左前臂。经鉴定,被害人钱某第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宋某左前臂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宋某、周某、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周某、张某各自赔偿被害人钱某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钱某对被告人宋某、周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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