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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7刑初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64年10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何,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龙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989年3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潘龙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XXX从他人处进购笔芯、笔帽、笔管等半成品后,组装加工为“英雄”品牌钢笔后对外销售。202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XXX处查扣假冒英雄牌钢笔共计3.7万余支。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XXX假冒英雄品牌钢笔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XXX从XXX等处购进假冒“英雄”品牌钢笔,通过“梓妍堂文化用品制笔厂”网店及线下交易等方式对外销售。202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XXX处查扣假冒英雄牌钢笔共计1220支。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XXX已销售假冒英雄品牌钢笔共计49万余元,查扣待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为5225元。
202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晏殊大道69号、进贤文港泉徐村2号将被告人XXX、XXX抓获归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分别退赔权利人损失28万元、22万元,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真伪鉴别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证人姜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同案犯陈某1的供述,静安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静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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