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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男,1977年6月5日生,XX,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久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播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晓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柳阴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及辩护人宋晓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起,邹晓昶、张龙(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久锡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租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部分楼层对外从事股票期权非法经营活动。上述人员以久锡公司名义,在互联网租用域名开设“富盈”官网,提供“富盈财经”APP交易软件下载,搭建网上交易平台;雇佣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及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等为诱,大肆招揽投资人,进行场外股票期权交易;并同时提供网络直播行情分析、推荐交易等服务。经查证,截止2019年1月,邹晓昶、张龙等人以久锡公司名义,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数额达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费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直播室工作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辩称自己没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
审理阶段,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久锡公司营业执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XX局反馈函、相关公司出具的说明、提供的协议书、同案犯徐某、黄某、马某、宁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刘某、陈某1、赵某、邵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相关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外包服务合同、行权表、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和被告人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费某在审理阶段如实供述,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到案后对其主观故意存在辩解,不符合如实供述认定要件,辩护人关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可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市场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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