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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1421号 (2)
被告人XXX,女,1981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哲,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朱海斌、被告人XXX及辩护人朱佳麟、被告人XXX及辩护人张一奇、被告人XXX及辩护人胡文迪、被告人XXX、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及辩护人邱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傅某(已判刑)、XXX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XX号租民房开设无名鞋厂,在未取得“耐克”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雇佣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等人生产假冒耐克鞋30余万双,后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2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XXX从事模具等工作,被告人XXX从事分料等工作,被告人XXX从事订单数据登记等工作,被告人XXX从事刷胶等工作,被告人XXX、XXX从事挂钉等工作。公安机关在无名鞋厂及仓库扣押到2.5万余双“耐克”运动鞋,货值金额160余万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耐克产品。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X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傅某、姚某、冯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的侦破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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