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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1421号 (4)
五、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XXX、杨明容、XXX、XXX、XXX、XXX、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八、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敏婕
人民陪审员 惠 东
人民陪审员 徐 慧
书 记 员 经文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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