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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袭警犯罪,于202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国键,上海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奉检刑诉(202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时国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因酒后在他人店内不愿离开而被带至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办案场所内醒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其妻温连到所准备将其带离回家时,用办案场所内的水壶砸向民警许某脸部,致许某唇部受伤。经鉴定,许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时国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杨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采用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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