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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20年10月因嫖娼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龙某酒后驾驶苏CXXXXX的小型汽车在本区XX路XX弄XX广场内行驶时,因操作不慎与路障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路障设施受损,路人见状后报警。民警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龙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龙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3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龙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物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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