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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自报),男,1981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东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本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微信群拉拢赌客,利用“哈灵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赌博,并以向大赢家收取台费的形式抽头渔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约5.6万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李某、周某、施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以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本院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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