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69号 (2)
被告人邱某1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邱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张芸梅
人民陪审员 刘心怡
顾 佳 慧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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