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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1984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徐某在租借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配钞、结算赌资及“接和”等,并从中牟利。
2021年1月11日19时许,民警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郭某、蔡某等人,并查获配钞人民币5035元及电脑等涉赌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李某、郭某、蔡某、方某、史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及扣押物品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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