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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本市徐汇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潘雪晴,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三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欣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林某及林某的辩护人潘雪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林某处收购药品,并再次加价对外销售。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张某从林某处收购的阿尔马尔、阿斯美等药品共计3,000余盒。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真药,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XX路XX号附近向医保参保人员回收药品,并高价转卖给张某,上述药品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人员在张某处查获。同日,被告人林某在本市XX路XX号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全天麻胶囊、麝香保心丸等尚未出售的药品共计1,300余盒。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真药,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分别退赃12万元、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林某及林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关于商请鉴别涉案药品真伪的函的复函》及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出具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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