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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福建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石狮市,住福建省石狮市。2020年7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浩君,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隽,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王浩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邱某在他人介绍下结识纪荣旭,在明知通过其银行卡流转的钱款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妻子王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并通过银行账户间划转、银行柜台取款、ATM机取款等方式进行钱款转移。2020年3月13日,沈某被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被骗钱款中人民币10万元转入王某的工商银行账户,由邱某持王某身份证和银行卡取现后将钱款转移。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邱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自愿补偿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中,被告人邱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自愿补偿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对被告人邱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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