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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9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7年12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抓获),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1,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XX,小学文化程度,“芜湖联顺508”船船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2,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XX,初中文化程度,“芜湖联顺508”船船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XX,小学文化程度,砂石供应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厚仁,安徽公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瑷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XX,小学文化程度,“永达818”船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黄某、章某1、章某2、翟某、倪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增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黄某、章某1、章某2、翟某、倪某及翟某的辩护人翟厚仁、徐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为谋取非法利益,沙某、赵某(另案处理)出资购买三无采砂船,雇佣被告人吴某、黄某等人多次在长江上海段B7浮附近水域(经认定,系禁采区)实施非法采砂活动。被告人吴某、黄某负责联系买砂方,并在三无采砂船上现场收取采砂款。其中,被告人吴某、黄某参与非法采砂活动分别为4次和2次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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