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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91号 (2)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经事先通谋,被告人章某1使用其所有并经营的“芜湖联顺508”船配合被告人吴某、黄某管理的三无采砂船于夜间至长江上海段B7浮附近水域实施非法采砂活动,并将购买的江砂卖与被告人翟某。被告人章某2负责开船并联系采砂方与被告人翟某。其中,2021年4月10日,被告人章某1以人民币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得非法开采的江砂1,450吨,以每船6.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翟某,翟某以110元/吨销赃至吴江市XX有限公司,结算金额10余万元;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章某1以3.1万元购得非法开采的江砂1,450吨,以每船6.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翟某,由翟某以115元/吨销赃至吴江市XX有限公司,结算金额约10余万元。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经事先通谋,被告人翟某与被告人吴某、黄某管理的三无采砂船至长江上海段B7浮附近水域实施非法采砂活动,并以每船2万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倪某经营的“永达818”船负责运输。其中,2021年4月11日,被告人翟某以2.8万元购得非法开采的江砂1,400吨,后以110元/吨销赃至吴江市XX有限公司,结算金额约10余万元;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翟某以3万元购得非法开采的江砂1,320吨,后以115元/吨销赃至吴江市XX有限公司,结算金额约10余万元。
2021年5月1日晚,经事先通谋,被告人章某1、章某2驾驶“芜湖联顺508”船,被告人翟某、倪某驾驶“永达818”船,再次与被告人吴某管理的三无采砂船在长江上海段B7浮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并分别以1.2万元、2.9万元购得江砂1,273.95吨、1,102.831吨,次日凌晨,被巡逻的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民警发现,被告人吴某、章某1、章某2、翟某、倪某被当场抓获,两船所采江砂被依法扣押。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经上网追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六名被告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涉案船舶装载江砂及指认砂样照片,称重记录,采砂具体位置指认照片,上海市XX局出具的《关于请求协助开具证明文件的复函》,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证人张某、沈某、章某、潘某、陈某1、陈某2、周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吴江市XX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黄砂进料台帐(2021年4月)、结算单、支付情况说明,六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章某1、章某2、翟某、倪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长江禁采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章某1、章某2、翟某、倪某的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黄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又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章某1、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黄某、章某2、倪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章某2、翟某、倪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1、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翟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章某1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章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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