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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91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查获的江砂及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琳
人民陪审员 潘大华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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