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391号 (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章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翟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倪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查获的江砂及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琳
人民陪审员 潘大华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