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183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等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张某某、马某、沈某、金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马某在各自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及1,800元,被告人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00元并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六、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
九、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余 乐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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