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1833号 (3)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六、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
九、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余 乐
审 判 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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