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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路枫,上海三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柏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陆艳、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侯路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某通过技术人员(另案处理)搭建“蓝某某”色情网站,后使用社交软件为网站发展代理,通过代理推广网站、引导他人进入网站后注册并充值会员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牟利。经查,2021年5月底至7月期间,“蓝某某”网站牟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共同实际获利1万余元。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先后交代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丁某、范某的证言及相关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封存笔录及扣押清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相关支付宝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陈某某、陈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陈某某、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设立网站以会员制方式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应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均系坦白。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涉案网站在其出资加入前已经设立,其加入后只是帮助支付结算,没有管理行为,不是主犯,还辩称支付宝交易流水中有部分系代理进行测试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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