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0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路枫,上海三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柏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陆艳、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侯路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某通过技术人员(另案处理)搭建“蓝某某”色情网站,后使用社交软件为网站发展代理,通过代理推广网站、引导他人进入网站后注册并充值会员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牟利。经查,2021年5月底至7月期间,“蓝某某”网站牟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共同实际获利1万余元。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先后交代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丁某、范某的证言及相关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封存笔录及扣押清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相关支付宝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陈某某、陈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陈某某、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设立网站以会员制方式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应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均系坦白。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涉案网站在其出资加入前已经设立,其加入后只是帮助支付结算,没有管理行为,不是主犯,还辩称支付宝交易流水中有部分系代理进行测试的金额。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陈某某提供了支付宝用于网站支付结算,对于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性认识不足,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2、网站是由技术人员架设、代理在传播,陈某某仅起了支付通道的作用,陈某某与陈某某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主犯;3、陈某某仅为谋取按比例的提成部分,不应对网站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4、陈某某对基本事实是认可的,所作辩解是法律适用的辩解,不能认同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调整;同时结合陈某某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支付宝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发后,相关支付宝仍存在交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某,通过技术人员搭建“蓝某某”色情网站,使用社交软件为网站发展代理,通过代理推广网站、引导他人进入网站后注册并充值会员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牟利。经查,2021年5月底至7月期间,“蓝某某”网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陈某某、陈某某共同实际获得1万余元。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先后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3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丁某、范某的证言及相关转账记录证明,二人在2021年5月至7月间,通过网上链接进入“蓝某某”网站,付费注册会员并观看淫秽视频的事实。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受委托对网址为“http://DxYic5.ssjnjufch.cn/Y/60jjmys”网站上的视频进行随机提取,共提取视频40部,并保存在标有“2021数鉴字第518号结果”的U盘中,提取视频中显示网站名称为“蓝某某”。
3、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证明,经对上述U盘中视频审查,共计40份视频文件,其中40份视频文件均认定为淫秽视频。
4、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其中账号“XX@163.com”于2021年5月31日至7月的入账金额为15.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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