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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47号 (5)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互联网上通过设立淫秽视频的网站方式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陈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周益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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