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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青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及其辩护人沈逸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涂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408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嗣后,该银行卡与账户名为韦某、蒋某、卢某的等众多银行账户一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收取转移大量涉案钱款,其中报案人范某被骗人民币200余万元,郭某被骗人民币12万余元,聂某被骗人民币60余万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涂某将上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挂失后重新办理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898),并将卡中尚未被转移走的赃款1.5万余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报案人范某、郭某、聂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韦某、严某、文浩、彭某、涂某、上海A有限公司、葫芦岛市B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交易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关于涂某银行卡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涂某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涂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涂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承认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建行卡中1.5万元被其用掉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罪名、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大田县XX局是主动到案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涂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408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U盾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嗣后,该银行卡与账户名为韦某、蒋某、卢某的等众多银行账户一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收取转移大量涉案钱款,其中报案人范某被骗人民币200余万元,郭某被骗人民币11万余元,聂某被骗人民币60余万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涂某将上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挂失后重新办理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898),并将卡中尚未被转移走的赃款1.5万余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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