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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芙丽瑞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天华,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邵阳县小溪市乡川门村3组2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秋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钰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自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间,指使被告人李某4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同号、入境时间、货物名称和数量,并多次修改公司授权书时间、修改报关单内容。被告人杨某、李某均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以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韩某证言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两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杨某当庭表示认罪。
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检验检疫证明与海关报关单是配套使用的,被告人杨某共变造四份检验检疫证明和三份报关单,应认定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数量为4份。被告人杨某是因上家违约,其为了销售货物减少损失的需要而变造了公文,犯罪的主观故意较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自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间,为销售库存产品,指使被告人李某4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同号、入境时间、货物名称和数量等内容,并多次修改报关单上进口日期和件数等内容,同时修改了公司授权书的授权周期。被告人杨某、李某均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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