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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金山区。2012年1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前判缓刑一年的判决,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江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在帮张某1将上海XX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过户给陆某的过程中,将XX中心开设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对公账户账号、密码和U盾出售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上述账户于2021年4月30日、5月6日被用于结算钱某、张某2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经查,2021年4月至5月间,XX中心的上述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涉及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2021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邱某抓捕归案,并查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相关公司资料等。到案后,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邱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张某2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诉讼材料等;证人张某1、陆某、郭某、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和支付业务回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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