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468号 (2)
二、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孙庆源
书 记 员 陆海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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