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XX,。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11月12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4日1时许,被害人丁某因朋友(伍某1)的女友罗某1邀请罗某2、王某等人吃饭,双方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羊庄饭店吃饭,期间,王某与被害人丁某因喝酒口角,丁某用空酒瓶砸了王某肩部一下,双方发生纠纷。罗某2见状打电话让被告人朱某来。当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至该饭店门口,用菜刀砍了丁某右侧面部,后逃逸。经鉴定,被鉴定人丁某被他人用刀砍伤,致面部创、腮腺离断、右侧颧弓骨折等,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如赔偿被害人未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称酒后一时冲动伤害他人,非常后悔。
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本案是酒后纠纷引发,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朱某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4日1时许,被害人丁某与朋友伍某1、伍某2罗某1及罗的朋友罗某2、王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羊庄吃饭,其间,王某劝丁某喝酒,丁不愿喝,二人发生口角,丁用空酒瓶砸了王某肩部一下,罗某2见双方发生纠纷,遂打电话让被告人朱某前来。2时许,朱某至该饭店门口,持菜刀砍丁某面部后逃逸。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丁某被他人用刀砍伤,致面部创、腮腺离断、右侧颧弓骨折等,致面神经损伤后遗一侧面肌部分瘫痪,轻度眼睑闭合不全,构成轻伤一级。
同日,被告人朱某被民警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6月24日1时许,丁某与朋友伍某1、伍某2“兰某”及“兰某”的二个朋友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附近一家羊肉馆吃饭,席间“兰某”的朋友让丁某喝酒,丁不喝后双方发生口角,丁用酒瓶砸一男子的肩部一下便出了饭店,丁某返回饭店拿钥匙准备回家,见伍某1和对方男子争吵,遂参与其中,伍将丁某推出店示意丁回家,对方一男一女也跟出来,双方又吵起来,过了一会,突然从饭店边出现一陌生男子,上来就用菜刀砍丁某右脸下巴,丁某未看清对方,后丁某让伍某1报警,该男子携刀离开。
2.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2021年6月23日晚,罗某1与朋友伍某1、“小丁”及罗某2、罗某2的朋友“老王”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店一起吃饭喝酒,因“老王”想和“小丁”喝酒丁不肯,双方发生口角,丁用酒瓶砸了“老王”肩膀,罗某1见状让伍某1拉“小丁”出饭店,自己向“老王”道歉,后因为酒喝多了,不知道怎么几个人都走出饭店,罗某1见罗某2的老乡朱某手里拿着菜刀感觉要砍人,罗某1抱住朱某不让他伤人,罗某1的手也受伤流血。
3.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21年6月23日晚,罗某2、王某、朱某在罗家中吃饭,次日1时50分许,罗某2的朋友罗某1让罗某2等人去XX路XX号XX羊庄吃宵夜,罗某2与王某先到,当时罗某1的男友伍某1和伍某3“小丁”也在场,后因“小丁”不肯喝酒,王某和“小丁”发生争吵,小丁用空酒瓶砸了王某肩膀一下,罗某2见状让伍某1将“小丁”拉出饭店,罗某2电话联系朱某让朱将王某拉回家。后伍某1返回饭店拿车钥匙,没多久朱某到场,不知道为什么“小丁”在饭店门口对罗某2等人骂骂咧咧,朱某与“小丁”发生争吵,二人走出饭店,过了一会罗某2听到说拿刀砍人,出去见小丁捂着脸,脸上都是血,罗某1手也流血,朱某在附近,后跑掉了,伍某1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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