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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51刑初10号 (3)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凯
书 记 员 蔡启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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