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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黎某。
被告人邓某。
被告人黄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黄富生、景某(均已判刑)经营东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期间,公司客服主管被告人王某明知一境外客户所需要的具备后台随意新增币种、任意修改交易价格、凭空制造交易流量等功能的虚拟币交易所软件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经黄富生、景某等人同意后,由公司员工被告人黎某、邓某、黄某等人开发、测试具备后台随意新增币种、任意修改交易价格、凭空制造交易流量等功能的MMK、GAS、AOC等虚拟币交易所软件,向境外客户出售并提供运行维护服务,XX公司以此得款56万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后境外诈骗犯罪分子使用上述软件从事网络诈骗活动,骗得上海市青浦区等地俞某、曹某1、曹某2等3人共计数百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又查明,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补偿俞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补偿55,000元、被告人黎某自愿补偿55,000元、被告人邓某自愿补偿55,000元、被告人黄某自愿补偿35,000元;在他案中,XX公司已退出上述违法所得56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黎某、邓某、黄某的供述、证人景某、蓝某、俞某、曹某1、曹某2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XX公司工单系统任务单、项目群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培训登记表、项目交接确认书,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银行汇款记录、支付宝账户收款记录、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江西省泰和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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