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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俞某根据在本区图书馆附近获取的信息,以支付对价的方式通过他人取得一张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面额为1,500万元的银行存单,后俞某一直将该假存单放置家中。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俞某前妻王某将上述伪造的银行存单拿至本区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查询,当场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存单系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俞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解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网上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故意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俞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婕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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