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0年8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暂住本市闵行区都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1996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中花苑2幢401室,暂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熊万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6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转移的资金来源不正当,仍提供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等4张银行卡及手机协助他人转账,从中获利人民币1,700元。其中,上游犯罪被害人王某等人被骗资金中共计14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账户进行转移。
2、202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所转资金来源不正当,仍提供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其中,上游犯罪被害人王某被骗资金中的人民币1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账户进行转移。
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两名被告人均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支付宝、微信截图照片,被害人王某、叶某、杨某1、刘某、杨某2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封存笔录、照片、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截图、户籍资料,本院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