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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程,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任某程为了寻求刺激,使用名为“yenaifa”的“91porn”网站账号,在该网站论坛发布内含淫秽照片的帖子一篇,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至案发,上述帖子点击量总计达3.2万余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上述帖子中送鉴的1张照片为淫秽物品。
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任某程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闵某、诸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网站截图照片、执法记录视频及被告人任某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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