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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使用“shichangxiu@@”的账号在“91porn”网站论坛发布包含淫秽图片的帖子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至案发,该帖点击量已达3万余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上述帖子中的送鉴3张图片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0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孙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网站截图、取证视频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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