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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江西省,汉族,大学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在本市闵行区,住本市闵行区。2021年9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天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签署虚假购销合同,让山东A厂、山东B厂为其所在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0万余元,已全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由XX公司代为补缴了全部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综上,请对其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马某、王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的证言,营业执照、采购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付款记录、上海银行业务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开票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复印件等书证,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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