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4刑初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黄冈市。2021年9月1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上旬,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其注册设立的湖北XX有限公司办理了对公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3367)及配套U盾、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已查实的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何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住处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何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系湖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上旬,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了该公司对公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3367),并将配套U盾、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银行账户于2021年4月18日至19日期间,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何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住处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