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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绰号“九华山”),女,安徽省池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暂住本市徐汇区。2021年5月14日因为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21年8月11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佟凤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佟凤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孙某经方某(已判决)指使,出借、提供个人信息用以办理电话号码、银行卡,并与微信、支付宝账户绑定,为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经审计,孙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01.45万元。
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孙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公寓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系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主动预缴罚金,请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以下证据证实:证人方某、郭某、谢某、王某、李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冠字码比对情况说明、个人信息查询表、网络百家乐网站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物证,上海XX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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