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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2021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曾用名:卫福青),男,1961年9月5日出生。2013年7月3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8月6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友,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卫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卫某及其辩护人杨志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起,被告人张某、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从他人处采购各类药品后加价倒卖给被告人卫某等人,药品通过快递等方式寄送到本市闵行区等地。后被告人卫某将自张某处购入的药品加价出售给他人。本案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共收取被告人卫某的购药款人民币1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卫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住处阳台查获药品96种,价值合计人民币3,200余元,现已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卫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汤某的证言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认定意见,药品价格计算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卫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卫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卫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二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卫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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