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1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朱佳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婚恋情况,通过网络或者介绍搭识多名被害人,后以借款、做工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杨某2、张某、丁某、刘某、李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杨某1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等手机截图、调取的工程合同、结算单、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从而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金额无异议,但对定性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是借款行为,出具了借条,且与借款人一直有联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接触被害人并非为了诈骗,仅有被害人杨某1系主动报案,其他人均经公安机关提示后报案;朱某某是做工程的,存在工程垫资的情况,无相关证据证实钱款用于自己开销;证人陈某所述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的事实存疑;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婚恋情况,通过网络等方式搭识多名女性被害人。之后,被告人朱某某以借款、做工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杨某2、张某、丁某、刘某、李某等人的钱款共计55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杨某1、杨某2、张某、丁某、刘某、李某等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55万余元。
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2月,她在连信APP上认识了朱某某,对方声称是上海A公司某某的老板,当时因她与丈夫存在感情问题,就和朱某某加了微信聊天,朱某某说自己单身,后双方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同年2月13日,朱某某说有人给他介绍了三幢楼的装修,要给对方11万元好处费,10万元有了,还差1万,她就微信分两次转给了朱。从这之后,朱某某一直问她要钱,理由是给工人买饭或装修进材料等,一直到2020年2月份,微信支付宝现金都有的,加起来一共12万元左右,朱没还过一分钱。她从2019年6月份开始催讨钱款,但朱一直没还,反而继续骗她,朱也没有写借条。她去过某某装修公司几次,有办公地点,但没有看到工作人员,最近去已经关门了,某某的抬头也没了。
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其通过杨某1认识了朱某某,因她是做工程的,朱某某想和她合伙做生意。同年7月份,朱问她要不要一起合伙做生意,她了解下来做生意是垫资的,就没同意。后朱又以资金周转不来为由,向她借钱,承诺2019年9月1日还款,朱还让她多借一点,借的多他还的多,甚至会还双倍的钱。她在居住地分别于7月7日微信转账1千元,7月11日微信转账8千元,7月18日微信转账2千元,7月14日给的现金,共计1.8万元。9月1日后朱某某未还款,还拉黑了她的微信,后她找到朱的住处,朱还了3千元,剩下的1.5万元朱没有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左右,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朱某某的男子,朱告诉她朱的老婆车祸死亡了,有一个女儿,后二人谈起了恋爱,也发生了两性关系,同年10月底时,朱跟她说做工程需要一周的资金周转,向她借了3、4次钱,一共2.47万元,过了一周她开始让朱还钱,朱以各种理由不还钱。同年11月10日左右,朱某某将她拉黑了。她共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2.44万元,另外还有300元现金。
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3、4月份,朱某某到她店里吃饭时认识的,她与朱是老乡,二人发生过两性关系。认识朱一个月左右,朱就称做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找她借钱,她一共借给朱大概3万元左右,2.5万元是现金,还有一部分通过微信转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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