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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99号 (3)
6、证人沈某的证言及提供的企业注销、银行销户等材料,证实他与前妻龚某离婚后,龚就和朱某某在一起了,之后由他注册了一家装潢公司,由龚与朱某某一起经营。因为他和前妻的孩子由前妻带,他把公司给龚他们经营是为了让前妻能赚到点钱,让孩子生活得好一点,注册公司时他投入了二十几万元,之后公司的事情他没有管过,至今他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过。他记得2020年有人来公司讨债,原因是朱某某欠他们钱,具体欠多少他不清楚。朱某某平时开销应该挺大的,有时朱跟他前妻吵架,他听到朱某某喜欢玩,一直去洗脚、按摩之类的。同时证实2020年12月,上海XX有限公司某某已经注销。
7、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报案于2021年8月9日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的过程。
10、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到案初期的二份供述中承认,2019年年头,他通过连信交友软件认识一名叫杨某1的张堰本地女子,当时他跟杨说在做装修和景观,他那时的婚姻状况是离婚,但当时他有其他女朋友龚某,但他没有告诉杨这个事情。杨跟他说和老公感情不和。然后他出于想和杨发生关系的目的与杨接触,没多久二人在线下见面还发生了性关系。因为他资金周转不过来,外面欠了70、80万元的工程款,他就以外面接了装修的活需要给人好处费、需要进材料等前后共向杨借了12万元左右,这些钱大部分被他用于还债,一部分被用于个人花销,他还骗杨说等这个工程结束就把钱还给杨。除了杨某1外,他还以同样的方式拿了杨某21.5万左右,王某(即本案被害人张某)2万元左右。
朱某某在之后的供述中否认骗杨某1等人钱款,认为只是以有新工程需送好处费、做工程需要材料费、发工人工资等向杨等人借钱。同时朱还供述称,2019年至2020年间,他以同样的理由向老乡丁某借款3万元,向网上认识的李某借款30万元左右、刘某6万元左右。他与李某、刘某、王某等人都是朋友,发生过两性关系,这些钱至今尚未归还。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初期承认部分诈骗事实,之后又推翻之前供述,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能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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