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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股东暨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1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XX,硕士研究生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股东暨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15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争,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彭飞、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王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募集资金,被告人黄某、盛某与陈某2(另案处理)于2014年9月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线上“领鋆财富”平台,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7000余万元,未兑付2000余万元。
被告人黄某、盛某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经营人。黄某负责日常经营,盛某负责介绍部分客户及项目。
2020年6月16日、8月3日,被告人盛某、黄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后,黄某、盛某向公安机关各自退赔400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盛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为名,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吸收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盛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盛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在审理阶段继续积极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均可减轻处罚。建议对黄某、盛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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