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084号 (2)
5.《投资人损失金额确认表》证明,经投资人确认的损失情况;
6.《扣押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明,黄某、盛某各自向公安机关退赔400万元,后在审理阶段又各自向法院退赔200万元;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XX支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及被告人黄某、盛某的供述证明,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盛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有关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盛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及审理期间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均可减轻处罚。黄某、盛某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根据审理期间新出现的情况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宋伟芳
人民陪审员 张芸梅
书 记 员 顾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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