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9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凤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17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凤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凤某在明知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各一张及绑定银行账户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后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彭某1、彭某2、张某、舒某、龚某、白某、李某、罗某于2021年8月期间被他人电信诈骗,其中诈骗赃款人民币15余万元转入上述银行借记卡。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凤某在上海市XX路XX号XX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凤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凤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凤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凤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证人彭某1、彭某2、张某、舒某、龚某、白某、李某、罗某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银行卡图片;相关微信账号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凤某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凤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凤某表示自愿认罪。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