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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9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2002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21年8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7252)、U盾、手机卡等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1年8月,顾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29万余元系使用上述黄某的银行卡收取。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9月26日至广西省钦州市将被告人黄某抓获。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证人顾某、尹某、孙某、常某、焦某、陈某、杜某、李某、周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黄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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